项目 15、进料料件复出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或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6、进料料件退换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注明“进料料件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作出口不收汇处理,并在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上进行差额核销监管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7、进料非对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8、进料边角料复出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以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9、对台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收汇。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0、保税工厂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1、出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1、加工后货物运回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其中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应大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支付给对方的加工费)。如果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出口单位须提供有关差额的结汇水单或证明材料。

2、加工后货物外销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2、租赁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 

审核原则 按合同或协议收汇核销。每次出口收汇核销的金额应等于合同中规定的每批租金汇回的金额;租金总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会应不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3、租赁不满一年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其中,每次出口收汇核销的金额应等于合同中规定的每次租金汇回的金额。租金总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合应不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4、寄售代销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价有差异,应审核寄售代销确认书。 

项目 25、三资进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2、进料抵扣:审核贸易双方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盖有外经贸部门公章的合同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成交总价应等于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 

注意事项 办理进料抵扣差额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应事先报外汇局审批。 

项目 26、旅游购物商品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五、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1、进料转进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转厂合同;

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防伪标签且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收取人民币的,凭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

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2、进料转来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轻厂合同;

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

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3、来料转进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转厂合同;

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盖有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照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

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4、来料转来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转厂合同;

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照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

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异地收汇核销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由收汇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确认。包括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印鉴相符。收帐单位名称与出口单位名称须一致。收汇地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背后加注核销地外汇局名称、收汇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加盖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

2、收汇单位应当凭经收汇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等单证到核销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核销地外汇局应与收汇地外汇局电话核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真实性,并做好电话记录。 

注意事项 异地收汇是指出口单位在其注册地以外的银行办理的收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