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项目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出口单位无法提供正常差额出口收汇核销所需凭证,且该出口单位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出口单位”或“出口收汇达标出口单位”的,经批准可办理差额备查。

2、差额备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审核单证、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出口单位年度差额备查总额按其上年度的出口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1)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2)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3)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

4)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 

注意事项 备查范围: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涉案数据;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已审理结案,并出具了相关判决、决定裁定等书面文件的涉案数据;

3、出口单位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且法院出具了判决书或工商部门出具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的未出口收汇核销或未交单数据;

4、经外汇局批准差额备查的数据。 

九、退赔外汇管理 

项目 退赔外汇管理和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审核材料 

1、已出口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商业发票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申报退税的,需审核税务部门出具的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3、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

(1)出口合同正本;

(2)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3)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进口方付款通知。 

审核原则 无 

注意事项 

1、冲减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结汇/收帐金额。

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汇局应在其结汇水单上签注退赔金额。

3、打印原出口收汇核销记录并及时冲减出口收汇核销实绩,修改相关数据。 

十、档案管理 

项目 档案管理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留存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3、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中涉及进口业务的)。

4、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等特殊业务,按照涉及特殊业务的规定留存出口单位提交审核的原始材料。

5、可以将上述规定留存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退出口单位保存。 

管理原则 

1、妥善管理

2、规范管理

3、应做好出口单位与外汇局之间有关单证的签收、签退工作 

注意事项 本项的档案管理系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的单证管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其他环节的单证管理,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