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2年11月13日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 录 

一、出口单位备案 (2)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3一4) 

三、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5) 

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5一11) 

五、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2)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13)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14)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15) 

九、退赔外汇管理 (16) 

十、档案管理 (17) 


一、出口单位备案 

项目 出口单位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无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项目 1、申请印制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上半年向总局申请下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下半年向总局申请次年上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1、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列为重要凭证保管,并对每次入库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登记;2、应核实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入库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在电脑上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3、内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审核原则

 1、业务主管在电脑上向发单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进行“内部发单”,业务员根据“内部发单”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库、入库及库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清查、上报。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初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出口合同;

2、出口单位续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

3、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核销员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和出口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未办理电子口岸IC卡更换的新核销员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审核原则 

1、外汇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的一致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应进行书面签收,外汇局必须要求出口单位当场在所领的每张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企业法人代码(章);

2、根据出口核销系统中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与出口单位网上申请数两者中较小数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3、当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不足,且确需出口时,需提供说明及台同,并实行分级审批制。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荣誉企业和达标企业按需发单。 

项目 5、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单位送交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签收表。 

审核原则 办理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外汇局在网上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打印注销界面与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并留存。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后,与留存的纸面单证进行核对。 

注意事项 对已经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单独保管。 

项目 6、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网上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时,外汇局应审核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挂失书面报告。

2、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外汇局须审核出口单位事后报备的挂失书面报告。 

审核原则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申请网上挂失或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是未报关出口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7、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审核原则 

1、出口单位遗失已经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可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企业遗失已报关并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且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有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数据,方可为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8、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时,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 

审核原则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申请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联补办批准件。 

注意事项 无 

三、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项目 远期收汇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远期备案情况说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远期出口合同。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180天远期收汇的,应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1、出口单位应及时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远期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汇日期”栏注明预计收汇日期。

2、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交审资料无误后,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数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 

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1、一般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对于以实物做投资的出口,审核外经贸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件。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出口单位提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银行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格式、印鉴相符(以下同)。对于以实物做投资的出口,凭外经贸部门、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银行应向外汇局事先备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格式及印鉴(以下同) 

项目 2、易货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易货合同;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部分易货需提供) 

审核原则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相抵,做不收汇出口收汇核销。对于部分易货的,还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易进货物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金额之和应等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易货合同需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外汇局。 

项目 3、来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4、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 

审核原则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来料深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5、补偿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补偿贸易合同;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5、外经贸部门批准件。 

审核原则 

1、出口值等于补偿值时,办理不收汇出口收汇核销;

2、出口值大于补偿值时,出口值超过补偿值部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出口值小于补偿值时,办理该合同第一笔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单位提供与外经贸部门批文、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要素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报关单正本上登记已出口收汇核销金额、出口收汇核销日期、签名,然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外汇局留存正本,出口单位留存复印件,用于以后的出口收汇核销。以后每次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企业均需提供上一次的报关单复印件,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已出口收汇核销金额,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和用于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6、进料对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总价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进料抵扣:审核贸易双方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盖有外经贸部门公章的合同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成交总价应等于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加出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

3、办理进料抵扣核销的,出口单位应事先报外汇局审批 

注意事项 对于此项及其他业务,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涉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的,需要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若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记录)。 

项目 7、进料深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

2、收取人民币:凭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办理进料抵扣核销,须事先报外汇局批准 

项目 8、货样广告品A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作不收汇处理,并在核销系统上做差额监管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9、对外承包出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外经贸部门批准件;

2、双方签订的有关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0、有权军事装备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1、无权军事装备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2、边境小额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现汇结算);

4、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5、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

6、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 

审核原则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边境贸易法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注意事项 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帐户做出标识。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项目 13、对台小额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福建省东山县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签收单;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贸易方式栏为“对台小额”[4039])

4、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总价核销 

注意事项 本项仅适用于经总局批准试点的福建省部分地区,其他地区的对台小额贸易比照一般贸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 14、退运货物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先出口再进口:

(1)先出口未收汇再进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

(2)先出口已收汇再进口:对于己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审核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抵扣已收汇金额,冲减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办理相应退赔手续;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2、先进口再出口:出口收汇核销单、注明“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进口监管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或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退赔外汇操作详见“退赔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