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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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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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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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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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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