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6年7月1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调整情况

实施范围

1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