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和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权限)

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单用途卡管理制度,并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对接、动态预警、风险防范与处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等工作。

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文旅和体育领域的,由文化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其他领域的,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

(二)存管资金,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预收资金。

第二章 信息对接管理

第四条(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对接流程)

经营者应当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合同、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等资料。

经营者完成资料提交,且获得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密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

第六条(信息报送)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于每日24时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前一日发行和兑付的单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第七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的建立与使用)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建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基础服务功能。

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支付安全认证要求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应当对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经营者授权不得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