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日常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动态预警)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一)预收资金余额达到一般风险警示标准或者特别风险警示标准80%的,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方式且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

(二)未按照《管理规定》公示信息对接标识的,或者未根据消费者要求签订购卡合同、公示购卡章程的,或者单用途卡单张限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情形,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整传送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经营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经营者有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预警情形处置)

经营者对预警信息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情形的经营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经营者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违规情形处置)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经营者因未履行信息对接义务,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经营者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标注经营者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一)经营者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对相关单用途卡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送上月相关经营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末、三季度末前,提交经审计的上一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者纳税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处理)

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对经营者未进行信息对接,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对经营者已进行信息对接后,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存量经营者风险防范措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由市体育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