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定。根据情况变化,《目录细则》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

第四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项目核准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